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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应连本带利归还

    信息发布者:徐桂松
    2019-08-19 21:38:23   转载
    劳动用工全面实名制,使用农民工需交工资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拖欠农民工工资每日加付利息……正在人社部网站公开征集意见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有望将以上举措完善并用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成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发生,让农民工流汗又流泪。农民工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报酬,不仅是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其实,早在2016年,为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包括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16条“护薪”硬措施,并强调要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包括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10条措施已经开始运行,条例正是将相关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的有益探索。农民工工资应怎样支付?谁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施工方欠薪?如何惩处欠薪负责人?如何压实相关监管部门责任……条例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可谓“对症下药”,力图“药到病除”。
    条例一方面构建“不能欠”的制度安排,比如为了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农民工欠薪,条例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另一方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不想欠”的震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就得“连本带利”还。所谓的“本”,即拖欠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数额;所谓的“利”,一方面是指利息,另一方面是指因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后果。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间再长,最后能拿到实际数额甚至只是一部分,都要谢天谢地,更别奢望能拿到利息了。这就增加了用人方的主观故意或恶意,有些赖皮能拖多久拖多久,反正最后也不用多给,钱揣在自己兜里,想干啥干啥,欠钱的反倒成了爷。对此,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按日加付利息,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还要被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拖欠的时间越长,付出的代价就越大,此举对于用人方来说是极具杀伤力的。
    同时,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除处以罚款外,还有可能受到施工项目承包行为限制,以及降低甚至取消建筑施工资质;严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会被依法向社会公布,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这些因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后果,也是用人方难以承受之重。在法律制度的威慑下,用人方再想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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